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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紅的法律規(guī)定

發(fā)布者:  發(fā)布時間:2022-03-28  閱讀:2019次


3月28日

9:00-12:00

 

關于公司分紅法律規(guī)定?

 

 

依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分紅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

 

根據(jù)《公司法》第166條的規(guī)定,公司利潤的分配順序是:

 

第一、繳納稅款,

 

第二、彌補虧損,

 

第三、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五、分紅。

 

其中法定公積金的提取比例應為稅后利潤的10%。

 

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任意公積金的提取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

 

根據(jù)《公司法》第37條、第46條的規(guī)定,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股東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3)在公司股東會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拒不執(zhí)行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zhí)行股東會的分紅決議,及時向股東支付紅利。

 

 

(4)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于不分配股息紅利的決議投反對票的公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分紅按照《公司法》第34條的規(guī)定,除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情形之外,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對分紅的規(guī)定,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享有利益分紅的權益,也就是公司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按照出資的比例來分得紅利,如果公司需要增加資本,股東可以按照出資的比例增資,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的盈余公積分配權,應以內部救濟優(yōu)先為原則,股東有權提出召開股東大會。

 

1、股東的盈余分配權,俗稱股東分紅權,指股東基于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

 

股東行使該權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從實體上公司需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

 

二是從程序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在以上兩個條件未滿足時,股東的盈余分配權尚只能是法律層面的期待權益。《公司法》第35條規(guī)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潤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長期不分紅,從程序上來說,根據(jù)《公司法》第167條規(guī)定,股東的盈余分配權以股東先行內部救濟為原則,即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股東會,討論利潤分配方案。

 

由于股東大會的表決實施資本多數(shù)決的原則,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為大股東變現(xiàn)或操作股價的工具。在公司運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卻以各種理由不正當?shù)木芙^向股東派發(fā)盈余,從而引發(fā)的糾紛。

 

3、股東的盈余分配權(股東分紅權)訴訟救濟途徑:

 

當公司具備上述的利潤分配條件,股東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潤分配訴訟;當公司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東的盈余分配權時,任何一個股東都可以資本多數(shù)決濫用,股東大會決議侵犯股東正當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撤銷之訴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確認之訴,同時請求分配股利。也就是公司法第四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因此,“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一方面,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性質;另一方面,股權還具有對公司事務進行參與、管理的性質。對上述兩個方面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均有明確規(guī)定。其中,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分紅權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剩余財產分配權等;而諸如知情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救濟權以及提議召開、召集、主持股東會的權利等則屬于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


一般而言,股東投資設立公司的終極目的是為了盈利,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兩方面的權利中,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是為實現(xiàn)股東的財產權而服務的,是行為權利(或稱手段權利);而財產權則是目的權利。

 

在公司法的實踐過程中,股東往往可以將股東權利的一部分,即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讓渡或委托給他人實施,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以及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授權他人出席股東會、董事會,行使表決權等。但是,股東將這一部分權利的讓渡或委托實施并不構成股權的實質性轉讓,而作為股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東分紅權的轉讓無疑構成股權的實質性轉讓。

 

股權中的股東分紅權可否單獨轉讓這一轉讓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們不妨先從另一種具有綜合權利性質的所有權說起。

 

關于所有權問題,我國《物權法》已經作了系統(tǒng)而全面的規(guī)定!段餀喾ā肥且徊考婢吖ê退椒p重屬性的法律,該法在調整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同時,也調整相關的社會公共利益。在權利的處置上,體現(xiàn)權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權利的保護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國家通過立法規(guī)定;另一方面,國家通過物權登記而參與物權的管理,從而體現(xiàn)國家意志!段餀喾ā返诰艞l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而對于動產,《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分別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依據(jù)權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權可以進行轉讓;同時,為保護和管理物權,國家依法設立了登記等管理制度,對于特定的物權,經依法進行登記產生相應法律效力。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對所有權的界定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與股權相同,所有權也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其內容包含其它多項權利。根據(jù)《物權法》第四十條和一百一十七條等條款的規(guī)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即將其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與所有權分離,并可轉移給他人。

 

從《物權法》的上述規(guī)定看,作為一種綜合性權利,所有權可以在分離后予以轉讓。反過來理解,所有權之所以可以分離轉讓,是因為有《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

 

同樣,《公司法》也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雙重屬性的法律,是強行法與任意法的統(tǒng)一。與《物權法》相同的是,《公司法》對股權轉讓及登記也作出相應規(guī)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向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豆痉ā返谌龡l同時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除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外,還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與《物權法》不同的是,對同樣作為綜合權利的股權,《公司法》并未作出可以分離并轉讓的相關規(guī)定。正是由于沒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才會產生股權是否可以在分離后予以轉讓,其轉讓是否合法有效等問題。

 

一般而言,股東投資設立公司的終極目的是為了盈利,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兩方面的權利中,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是為實現(xiàn)股東的財產權而服務的,是行為權利(或稱手段權利);而財產權則是目的權利。

 

綜上所述,公司法對分紅的規(guī)定,依據(jù)公司法,股東可以將自己股權的一部分,委托給他人,從而·實施對公司管理和參與,股東的分紅權是實質性的權益,公司法兼具公和私雙重法律,如果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在股權登記名冊中,記錄轉讓人以及出資數(shù)額,有事項變更,應當?shù)怯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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